一、案件核心:20.5萬賠償從何而來?
? 購房成本:總價200萬,首付60萬,貸款140萬
? 征信“絆腳石”:張某有幾次信用卡逾期記錄
? 合同“雷區(qū)”條款:
? 約定“若因征信問題貸款失敗且30日內未補足房款,開發(fā)商可沒收10萬定金+索賠損失”
? 結果:銀行因征信拒貸,張某無力補尾款,開發(fā)商二次售房降價15萬,法院判其承擔70%差價(10.5萬)
? 總損失:20.5萬元(定金10萬+差價10.5萬)
二、爭議焦點:責任如何劃分?
1. 張某主張:
? 銷售員口頭承諾“征信沒問題,能貸款”
? 合同加粗條款未明確提示風險,開發(fā)商未盡說明義務
2. 法院判決:
? 合同加粗字體提示征信風險,開發(fā)商無過錯
? 銷售口頭承諾無書面證據(jù),不作數(shù)
? 張某責任:未主動查征信,需自行擔責
三、法律關鍵點:征信問題為何“一票否決”?
1. 銀行貸款紅線:
? 近2年累計逾期≥6次或連續(xù)逾期≥3次,貸款大概率被拒
? 小額短期逾期(如張某的3次)也可能觸發(fā)風控
2. 合同“無解”條款:
? 多數(shù)購房合同約定“貸款未獲批即視為買受人責任”,除非能證明開發(fā)商存在過錯(如虛假宣傳)
四、差價賠償為何只賠70%?
? 法律依據(jù):
? 《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》第十二條:違約金以實際損失為基準,可上下浮動30%
? 本案中,開發(fā)商二次售房降價15萬,法院酌定市場波動占30%責任,張某承擔70%(10.5萬)
五、風險警示:如何避免“征信坑”?
1. 消費者必做3件事:
? 自查征信:登錄“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”官網(wǎng),免費獲取報告
? 留存證據(jù):要求銷售書面確認征信承諾(如補充協(xié)議注明“若因征信問題貸款失敗,雙方協(xié)商解決”)
? 設置“兜底條款”:合同中增加“若貸款未獲批,買受人可解除合同,開發(fā)商退還定金及首付款”
2. 開發(fā)商合規(guī)建議:
? 簽約現(xiàn)場播放征信風險提示視頻,要求購房者簽署《征信風險告知書》
? 禁止銷售口頭承諾“征信無問題”,統(tǒng)一話術為“需以銀行審核為準”
【結語】
這起案件不僅是張某個人的教訓,更是購房市場“征信規(guī)則”與“消費者認知”錯位的縮影。在“房住不炒”與“信用經(jīng)濟”并行的時代,一紙征信報告=個人經(jīng)濟身份證,消費者需像管理存款一樣重視征信,開發(fā)商需以法律為底線規(guī)范銷售,方能避免“20.5萬賠償”的悲劇重演。